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五条有效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采取水域岸线保护修复、入河口河道综合治理、滩区综合提升治理、水系连通、水源涵养、水土流失防治等措施,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程,统筹推进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与修复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