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渭河流域水电开发,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渭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