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八条有效在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规划同意书申请:(一)在渭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上建设水工程,属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范围的,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查;(二)在渭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上建设其他水工程,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三)在渭河其他支流上建设水工程的,按照管理权限报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