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渭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符合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省国土空间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渭河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水资源节约保护、防洪抗旱、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保护利用、河道采砂、渭河流域文化和渭河生态区保护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渭河流域综合规划,并相互衔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