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渭河流域治理、生态建设和保护活动,推动高质量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