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一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