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十章 保障与监督第一百零六条有效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