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条
有效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和其他公民参与渭河流域保护治理工作,对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渭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渭河流域水利、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渭河流域保护治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方便公众监督。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者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