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按照划界成果完成确权。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