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县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全覆盖。

水资源利用应当优先使用地表水,合理调配外调水,鼓励开发利用矿坑水、再生水和雨洪水等非常规水资源,涵养和保护地下水。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