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