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上游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协同共治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签订协议等方式,推动流域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和综合治理,协调解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