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或者城镇开发边界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草、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