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的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社区(村)党组织推荐;

(二)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从前款规定方式推荐的人选中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网格员、楼栋长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