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的,街道办事处有权向其派出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派出部门依法处理;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