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受理的各类诉求,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诉求,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移送办理;
(二)需要多部门和单位协同解决的事项,及时统筹协调办理;
(三)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经协调无法解决的事项,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按照要求办理。
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快速响应,安排工作人员办理或者协同办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