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服务资源力量向街道延伸下沉。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行派驻体制的,派驻机构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和考核监督。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