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水的义务。

本市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