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单位、用水户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水计量设施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水计量设施准确度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