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设施非法用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