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非居民用水户未保障节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浪费用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