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非居民用水户未保障节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浪费用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