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用水单位未依法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