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水务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履行节水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有权复制;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水务执法人员履行节水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节水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情况,不得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