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水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节水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用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水户、特殊用水行业的日常监测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浪费用水行为及时处理;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