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供水单位、用水户应当依法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水计量设施(含远传水计量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水计量设施,不得破坏其准确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