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供水单位、非居民用水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农村管水组织、城镇供水协会、排水协会等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活动,健全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