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广电、园林绿化、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水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