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鼓励非居民用水户收集、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