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建立城市更新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制定城市更新计划并督促实施,跟踪指导城市更新示范项目,按照职责推进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相关规划并督促实施,按照职责研究制定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土地等政策。

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国资、文物、园林绿化、金融监管、政务服务、人防、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