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先治理、后更新,与"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相衔接,与各类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城乡结合部建设改造相协调;

(二)完善区域功能,优先补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短板;

(三)落实既有建筑所有权人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优化城市设计,延续历史文脉,凸显首都城市特色;

(五)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打造绿色生态城市;

(六)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集约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七)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城市防涝、防洪、防疫、防灾等能力;

(八)推广先进建筑技术、材料以及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九)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推进适老化宜居环境和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