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确定的实施方案,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涉及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跨行政区域项目、涉密项目等重大项目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查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在城市更新信息系统上对项目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对实施方案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城市更新规划和导则相关要求;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相关要求;
(三)现状评估、房屋建筑性能评估等工作情况;
(四)更新需求征询以及物业权利人对实施方案的协商表决情况;
(五)建筑规模、主体结构、使用用途调整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六)项目资金和用地保障情况;
(七)更新改造空间利用以及运营、产权办理、消防专业技术评价情况。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