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节 实施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本市建立市、区两级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城市更新项目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机制,由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报纳入项目库。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及时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