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一节 实施要求第三十三条有效实施老旧厂房更新改造的,在符合街区功能定位的前提下,鼓励用于补充公共服务设施、发展高精尖产业,补齐城市功能短板。在符合规范要求、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可以经依法批准后合理利用厂房内部空间进行加层改造。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