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
(二)自行或者委托进行更新,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进行更新;
(三)更新后依法享有经营权和收益权;
(四)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依法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更新后依实施方案享有收益权;
(五)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六)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