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市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园林绿化、消防等部门制定更新导则,明确更新导向、技术标准等,指导城市更新规范实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