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