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