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