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医院、疗养、居住、文教区以及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未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振动等对周围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