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自治区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资金用于环境保护。鼓励开展能源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等领域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利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