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