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十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