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环境风险控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损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导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而产生的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