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辆在城市禁鸣区内鸣笛,其他区域使用高噪声声响装置;

(二)高考、中考、小考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

(三)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中,使用产生严重干扰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四)城市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