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污染物符合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对环境保护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环境保护岗位责任;
(二)建立内部环境保护工作机构,确定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三)制定完善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
(四)保证生产环节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档案;
(六)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演练,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责任。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有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