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加大对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各项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