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生态安全的基础上,推动绿色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