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应当依法科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和建设标准。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发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批。鼓励发展绿色矿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水利水电开发规划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适度开发、确保底线,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开发建设活动要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耕地,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城镇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加强土地利用的规划管控和标准控制,严禁侵占湿地、滩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严格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依法合理利用草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土、挖沙、采石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