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列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一)造成本行政区域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二)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三)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款第一、二项的行为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力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