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拖延。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现场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取证,并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查阅、复制和摘抄必要的资料,采集样品;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受委托的代表到场配合执法检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