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划分环境监管等级,健全环境监管档案,采取精细化的环境监管措施。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分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环境监管责任人,落实环境监管方案,并向社会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指导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