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费用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承担环境监理的机构应当依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

环境监理机构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编制环境监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并告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监理机构对环境监理报告真实性负责。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建立环境监理档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